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车房,弱势一方离婚能分更多?

文| 张彦宗

10月11日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《广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>办法》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《办法》第48条规定: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,依法向不动产登记、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,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。

因为新规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,立法初衷很明显,就是增加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知情权,希望用对房子和车子的知情权,来增强女性在家庭和夫妻关系中的话语权。这个立法的出发点有数据支撑:广东妇联调研显示,在家庭收入中女性占比低于30%的家庭,72%的女性不掌握完整财产信息。或许,新规对部分“全职太太”会有一定帮助。

有人说,法规的理想很好,可不一定就能在夫妻中落实。可以设想一个新规使用场景:假如一个唯唯诺诺的全职太太真的查了丈夫名下隐匿的房产和车辆,乃至牵扯出“小三”线索,她会大胆向丈夫讨说法吗?不查相安无事,查了反而寝食难安,新规在家庭生活中到底是帮忙还是添乱,不好说。

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车房,弱势一方离婚能分更多?

有财产知情权不代表就掌握了家庭话语权,在不离婚、不撕破脸皮的状况下,哪怕知道了对方有多少房产,也不见得就说话硬气。不过从整体上看,这种随时可查询的权利,可以让弱势一方日常监控对方的财产走向,防范财产转移,有助于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多拿一点。

但要想真的帮助弱势女性在离婚官司中分得应有的份额,仅仅规定互查房子和车子是远远不够的。财力强的一方,往往拥有充分的财务手段转移财产。有法律人士指出,在司法实践中,最难查的是银行存款,配偶必须掌握每个账户才能申请法院查询该账号内的存款和流水。若把财产知情权覆盖到股权、银行账户等,效力会比单一的新规更强。

有人担心这种查询的全覆盖,会侵犯个人隐私权,很多人并不想配偶知道自己全部的财产信息。但在法律上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,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诉讼期间,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。在非诉讼期间,虽然没有强制性申报义务,但一方有权了解由另一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。既然房子、车子能互查,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和其他资产,就没有不能查的道理。

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车房,弱势一方离婚能分更多?

当然,立法者在斟酌是否要在财产知情权上动用“大杀器”,不得不考虑更多。像前面说的,要考虑对家庭关系的影响。如果现实中互相隐瞒财产状况的夫妻比较多,一下子做到完全透明,对婚姻是个很大的考验。

另外,哪怕是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,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一方,不一定就是该被法律无条件支持的一方。类似“捞女”翟欣欣案给人的启发就是,要是有人借婚姻榨取勒索另一方,更多的财产知情权实质上等于更多的盘剥与伤害。这可能是地方在“夫妻互查”上迈出一小步而不是一大步的原因。

广东新规定的夫妻间有限互查财产,只是确认广州或福建的既有做法,并未从实质上增加法官的司法工具,及改造他们的工作模式。真走到离婚那一步,弱势一方能拿到多少财产,主要仍取决于对方是否如实申报,以及法官们是否有足够的精力调查清楚。从这个角度看,弱势女性拿到更多财产的可能性,并不会因新规上升多少。

评论